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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79.05.24. (79)臺華法一字第04018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不良醫療器材之定義)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 第十三條(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 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 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 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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