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1.11.07. 八十一局肆字第40533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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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經管人員移交期限)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十日內,將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如所管財物特別 繁夥者,其移交期間得經其機關首長之核准,酌量延長至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