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 85.10.28. 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