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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85.10.28. 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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