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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6.1.14.八五公保字第671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第十七條(執行職務之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 第二十二條(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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