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05.22. 八十六局給字第11941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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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機關首長應移交事項)
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務、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 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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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主管人員應移交事項)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務、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 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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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經管人員應移交事項)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務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 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