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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6.7.八十六局力字第2121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代理人之署名)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 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 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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