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6.09.18.八六公保字第0387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就職期間)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 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 第二十二條(罰則)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 罰。

  • 第四條(權益救濟)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