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 87.10.24. 八七臺法二字第168674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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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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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