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國防部88.05.01. 鍊銪字第880005819號書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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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服兵役之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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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兵役之定義)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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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體位區分)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超額者, 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