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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88.06.04.(88) 臺甄一字第17569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 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十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 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 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 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 書記九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

  • 第二十一條(代理人員之消極資格)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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