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08.23. 八十八局考字第018908號函
中央法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十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懲戒法
-
第二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
第四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五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 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第二十二條(罰則)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