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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11.29. (八八)局考字第030359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奉派出差之注意規定)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 留。

  • 第十二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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