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02.19. 八十九局考字第003215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十四條之一(離職後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第二十二條之一(違反兼職之懲處)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