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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89.02.24.(89) 銓二字第185965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第一條(物理治療師資格之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物理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者,得充物理治療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三十二條(處罰)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物理治療系、組、 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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