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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89.08.03. 八九銓一字第19300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第二十二條(商調他機關人員)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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