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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89.12.16. (八九)法二字第1971663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十二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 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 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 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 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 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 第二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 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 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 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 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第二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 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 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 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 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 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 、公正原則。

  • 第三條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 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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