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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05.23. 公保字第900255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 見,得隨時陳述。

  • 第十三條(官等職等之保障)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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