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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08.13.公保字第9004426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執行職務之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 第十三條(官等職等之保障)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 第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 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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