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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10.18. 九十局考字第029863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依法定時間辦公)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 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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