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 92.02.18. 局考字第0920003401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而本機關 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二、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三、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 任主管職位。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