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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4.11. 公保字第092002492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三條(考試院之地位及職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 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 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 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 第一條(職掌)
    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 第五條(考訓處之職掌)
    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之協調、審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勳獎、榮典、褒揚、表揚、激勵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懲處、停職、復職、免職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及辦公時間之擬議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勤及訓練之執行事項。

  • 第二十二條(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一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 第三條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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