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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92.04.21. 住福利字第092030378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逾期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之處理)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 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期,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 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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