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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8.04. 局力字第092002385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國家大計,得向總 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有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國策顧問有給職者不得逾三 十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六十人。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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