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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03.15. 局力字第0940006755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及立法委員辦公事務費用)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 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 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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