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4.18. 局力字第0950009018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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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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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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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或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 業或團體而言。 本辦法所稱受有報酬,指兼任前項職務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