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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5.12.14. 部法一字第0952732673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導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經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 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導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 託辦理導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 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或由其委託 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 第五條
    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 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領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 託辦理領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 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或由其委託 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 第十四條
    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 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二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 二條、第十三條有關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於第一項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之。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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