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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6.02.05. 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第二十五條(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 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 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 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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