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考選部 97.03.05. 選規字第0971300078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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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 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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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 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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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 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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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