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 97.05.02. 部法二字第097293842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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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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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 見,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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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請假事由)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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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