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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7.05.02. 部法二字第097293842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 見,得隨時陳述。

  • 第十二條(請假事由)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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