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5.19. 局企字第0970061862號函
中央法規
-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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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之情形)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 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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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