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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5.19. 局企字第097006186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之情形)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 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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