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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9.01.05. 部法一字第09931384981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條(競選活動期間)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 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 第十一條(選舉期間候選人之請假規定)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 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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