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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9.14. 公保字第099001091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執行職務之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 第二十二條(罰則)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 罰。

  • 第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 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 第十一條
    機關首長涉訟者,其有關涉訟輔助事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長 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 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議會議長由行政院決 定之;縣(市)議會議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 鄉(鎮、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由縣政府決定之。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由縣政府決定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因委辦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由委辦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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