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 99.10.20. 部法一字第0993260749號
中央法規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第六條(遴用之公費助理人數及支給標準與經費編列)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 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 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 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 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