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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9.10.20. 部法一字第0993260749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遴用之公費助理人數及支給標準與經費編列)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 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 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 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 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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