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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1.19. 局考字第099001066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政府廳舍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 二、辦理前款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第十四條之二(兼任之許可(一))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 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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