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5.16. 公保字第10200073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第十四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 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各機關預算內支應;如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專案核發。 第一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 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