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5.16. 公保字第1020007303號函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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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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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 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各機關預算內支應;如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專案核發。 第一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 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