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12.30. 總處給字第1040056300號函
中央法規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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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 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 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 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 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 銓敘審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 任本中心職務,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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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任之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