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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08.10.09. 部法二字第108486311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 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第十九條(任意動用公物公款之禁止)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 第十四條(違反中立行為之舉發)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 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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