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 108.10.09. 部法二字第108486311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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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 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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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任意動用公物公款之禁止)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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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違反中立行為之舉發)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 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