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09.11.30. 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保密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 第五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 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第六條(濫權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 第十三條(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 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 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 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第十四條之二(兼任之許可(一))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 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第四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 六、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 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 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 第五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 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 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四、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五、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 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六、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