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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 85.12.26. 臺財融字第85559565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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