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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國庫署 92.06.18. 台庫五字第0920351057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方式之限制)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 第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包括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 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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