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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96.10.15. 銀局(一)字第0960043042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通貨交易)
    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 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 限、受理申報之範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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