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
中央銀行 97.10.07. 台央業字第09700482680號(廢止)
中央法規
- 存款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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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最高保額)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所稱最高保額,係指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存款本金及迄最後營業日之利息受到 存款保險保障之最高金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時並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 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錄能明確區分每一 員工之退休金存款且要保機構分戶繳納存款保險費,並提供分戶帳冊紀錄者,該等個別員工 之退休金存款與員工在同一要保機構之其他存款,分別受到最高保額之保障,不受前二項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