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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3. 金管銀國字第0990041706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檔案之銷毀)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二條(準用規定)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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