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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0.03.18. 臺證交字第100020169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監督及管理。 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 第八條
    投信投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照之核(換)發、監督及管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三、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四、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照之核(換)發、監督及管理。 六、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七、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證照之核(換)發、監督及管理。 八、不動產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募集與發行之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投信投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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