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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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金融消費者之定義)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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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主管業務範圍)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 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 、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 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 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 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 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 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 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 構。
- 信託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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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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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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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六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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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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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票券金融公司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控管,特制訂本自律規範。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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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 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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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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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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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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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管理規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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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