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3.03. 金管銀法字第104002597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特制定本法。

  • 第十一條(罰則)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 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 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 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之罪。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 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 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 第十三條(洩漏或交付罪責)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一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一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 第四十二條(保密義務)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 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 第三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 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性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計畫,包括以防制 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 四、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建立各項投資風 險之管理。 五、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六、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 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