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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0.23. 金管銀合字第1070113924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四條之一(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七條(管理)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 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 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 至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

  • 第三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前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除國內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 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社所收存款總餘額百分之十五。 信用合作社以附賣回條件買入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不計入前項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 以附買回條件賣出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則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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