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類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11.20. 原民土字第10900659632號令
中央法規
-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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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得於前條第一項公聽會舉行後三十日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是否同意。 當地原住民族同意,需逾過半數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但資源治理區域涵蓋二個以上鄉(鎮 、市)其同意需逾過半數鄉(鎮、市)部落會議議決同意。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者,當地鄉(鎮、市)公所 應於三十日內召集之。 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議事程序及議決方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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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