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08.24. 消保法字第096000774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第四十三條(申訴之處理期限)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 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 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指下列範圍之企業經營者: (一)高爾夫球場業。 (二)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依國民體育法規定,從事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包括各種練 習場)之經營者。如撞球場、技擊館、體育館、拳擊館、排球場、沙灘排球場、健身 中心、田徑場、足球場、滑雪場、滑草場、棒球場、網球場、手球場、羽球場、桌球 館、射擊場、馬術場、溜冰場、壘球場、籃球場、游泳池、保齡球館、韻律(舞蹈) 中心、賽車場、自由車場、曲棍球場、柔道館、跆拳道館、舉重館、滑冰館、空手道 館、壁球場、合球場、高爾夫練習場、棒球打擊場、合氣道館、體育館、海水浴場、 攀岩場、漆彈運動場等各種運動之場館經營業務。 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商品(服務)禮券(以下簡稱禮券),指由發 行人以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 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 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 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 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