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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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6.26.北市法一字第09834957300號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本府積欠中央健保局健保費補助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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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1.27.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3000號函
- ※雇主未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之法定義務,可否予以公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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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03.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0800號函
- ※有關申請單位未依貴局95年8月1日公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6年度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方案經費補助申請相關事宜」規定辦理租賃契約公證,致場地租用費補助款可否辦理核銷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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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21.北市法三字第09431216500號函
- ※有關工會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之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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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6.27.北市法三字第09430962800號函
-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得以「種族與籍貫」為原因,予以就業歧視,於外國人是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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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4.06.簽見
- ※有關「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之「親自經營」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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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3.北市法二字第09430057600號函
- ※由於約聘僱人員與正式公務員均係從事公法上職務,多涉及公權力行使,具有其職務特殊性,故應屬上開工會法第4條所定「各級政府行政....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之範圍,此與技工、工友之工作屬於服務性工作,較不涉及公法上職務及公權力之行使,故准許組織工會之情形,有所不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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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函
- ※機關首長就是否准假既握有審查與核可權,貴局認為「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僅能以休假登記」(尤其不能以事假登記)一點,片面以行政規則限制約聘僱人員關於假別之選擇權,「妥當性」似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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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3.25.簽見
- ※行政機關權限內事項,以自己處理為原則,但如基於實際需要,有委由他機關辦理之必要者,應有法源依據,且應將委任或委託之法律依據、內容及對象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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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2.6.北市法二字第9020779300號函
- ※所謂繼續性契約,係指契約上債權債務內容之給付,必須一定期間繼續履行的契約;所謂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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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7.11.簽見
-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所稱之「依法規」,係指依據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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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2.1.簽見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固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且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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